侯静案最有力的辩护词

 驾驭美好   2025-03-07 10:04   135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两会已经召开,关于中医药的一些提案,貌似在两会讨论得很热烈。侯静案在两地也有相当影响。

赵秀堂老师为侯静案所写的理论和法律辨析最迄今最为有力的一份辩护。但由于文章过长,前面采用归纳版,后面全文登载赵秀堂老师的全文:

归纳版

侯静案法律分析:当法治沦为笑柄,谁在扼杀中医活水?

原创 林鼎盛 林鼎盛有约 2025年03月03日 20:31 

——兼论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合法迫害”

序言:一场精心策划的“合法谋杀”

青岛侯元祥、侯静父女案,堪称当代中国司法史上一场荒诞的黑色喜剧。这场以“法律”为名、实则充满权力操弄的审判,不仅暴露了局部性司法体系的系统性溃烂,更折射出中医药在现代化浪潮中遭遇的“制度性绞杀”。当某个塌方式地带,一群官僚戴着法律面具,用公文编织罪名,用公章敲响丧钟,我们看到的不是法治的胜利,而是法治的堕落。这场审判,是对“实事求是”四字的公然亵渎,是对民间中医的“合法谋杀”


一、案件全貌:从“假药”到“妨害药品管理”,司法逻辑的荒诞嬗变

1. 案情脉络:一场十年悬壶济世的“原罪”

侯元祥父女以祖传药方为基础,自创抗癌及心脑血管病食疗方剂,十年间诊治患者逾2000人,收费低廉(累计营收1100万元),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然而,2022年1月,青岛市黄岛区市监局联合公安突袭其诊所,扣押药材并指控其“生产销售假药”。一审以该罪名判处全家合计50年刑期、罚金2980万元;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期减半却罚金增至3267万元。相对于某西医医生故意误诊,欺骗患者做手术,造成多人重伤,其所判刑法和所罚金额,只是侯静案的零头!相信内行看门道!如此选择性执法,不公平执法,只能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司法裸奔,让内行看笑话!这也难怪著名律师郭建宗都看不下去了,发长文揭示这种荒谬。

2. 司法变脸术:罪名更迭背后的权力逻辑

从“假药罪”到“妨害药品管理罪”,表面是法律适用的“纠偏”,实则是司法体系为掩盖初审荒谬的补救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假药”需明确危害性证据,而本案连一例患者受害记录都未找到,法院只得转向更具弹性的新罪名。这种“先射箭后画靶”的定罪方式,暴露了司法沦为权力工具的实质


二、判决书七宗罪:当法律沦为文字游戏

1. “食品”变“药品”的魔幻现实主义

涉案药方以昆布、蝮蛇等102种药食同源物质配制,且完成食品类企业备案。判决书却强行认定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按药品定罪。按此逻辑,生姜红糖水治感冒、绿豆汤解暑皆属“非法制药”——这无异于宣告《中医药法》第2条“药食同源”原则的死刑

2. 检验报告的“科学闹剧”

  • 资格违法:检验机构非省级以上药监指定,违反《药品司法解释》第18条;

  • 程序荒诞:药材扣押17个月后送检,草本成分早已变质,却将衰败结果归咎于原料品质;

结论矛盾:判定“非药用部位”为劣药,却无视《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仅限于“成分不达标”

3. 危重病人的“概念强暴”

判决书将癌症患者等同于“危重病人”,声称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健康”。然而,医学定义的危重病人需满足生命体征不稳定、多器官衰竭等标准,而侯家患者皆意识清醒、自主就医。此等偷换概念,堪比将普通感冒患者送进ICU

4. “瞑眩反应”变“犯罪证据”

部分患者服药后出现短暂腹泻、头晕,本是中药起效的“瞑眩反应”,却被曲解为“严重危害”。若此逻辑成立,则西医化疗导致的脱发、呕吐皆可入罪——这是对医学常识的公开羞辱

5. 法律溯及既往的“时空穿越”

“妨害药品管理罪”设立于2021年3月,判决却追溯至2012年,将十年营收全部计入“犯罪所得”。这种“用今日之剑斩昨日之魂”的操作,公然践踏“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铁律


6. 民间中医的“制度性污名化”

判决书以“无证行医”“多人一方”定罪,却无视《中医药法》第15条对师承实践的合法化规定。按此标准,李时珍著《本草纲目》时未持“医师资格证”,亦属“非法行医”。而按此判例,西医的亿万人同用激素,亦可定罪了

7. 天价罚金的“合法抢劫”

3267万元罚金远超十年营收,实为“罚没三代”的变相抄家。此金额依据的是虚构的“犯罪所得”,且违反《刑法》第52条“罚金应与犯罪情节相当”的原则,实为借助司法权力的疯狂敛财,如此则需要小心,司法行为是否会违反法律初衷、违法甚至违宪



三、权力黑箱:谁在导演这场“合法迫害”?

1. 利益集团的“精准围猎”

案件爆发前,有“公安背景人士”曾出价千万购买药方未果,威胁“不合作就坐牢”。此后,公安、市监、法院联动办案,卫健部门却蹊跷退出——这场“三堂会审”背后,难掩资本与权力的肮脏合谋

2. 司法程序的“系统性溃败”

  • 证据造假:仅凭一份漏洞百出的检验报告定罪,拒绝患者治愈证言;

  • 程序违法:拒绝对药材留样封存,剥夺被告申请复检权利;

律师打压:强迫当事人更换辩护律师,阻挠外界旁听

3. 舆论操控的“高级黑”

某些媒体将侯家污名化为“假中医”,却绝口不提其治愈案例。更荒谬的是,连判决书引用的“受害人”证词中,竟有三人盛赞药效——这无异于司法体系自扇耳光


四、历史镜鉴:从倪海清到侯静,民间中医的“制度化清除”

2013年浙江倪海清因抗癌中药被判10年,2022年马鞍山秦才东案轻判缓刑,再到侯静案的天价罚单,民间中医的生存空间正被系统性压缩。这种“选择性执法”背后,是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体系的共谋:用“合法化”手段消灭低成本的中医替代方案,维护医疗暴利产业链


五、救赎之路:打破“合法迫害”的制度铁幕

1. 司法清朗行动:井中无日月,神州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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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成立中央督导组彻查本案,严惩构陷者,并建立中医药案件专家陪审制度,防止“外行审判内行”的闹剧重演

2. 法律体系重构

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药食同源物质的法律地位;出台《民间中医保护条例》,承认师承实践的合法性,终结“无证即非法”的荒谬逻辑。同时研究中医自由行的可行性,推动评估体系现代化,建立以人民为中心而非以资本为中心,以疗效为第一评判标准而非以效益为第一评判标准的全新评估体系。

3. 社会觉醒运动

公众需认清:对侯静的迫害,实则是资本对全民健康权的掠夺。资本的发展,应与民共赢,而非建立在人民痛苦之上!当治病救人的药方成为“犯罪证据”,当悬壶济世的医者沦为“阶下囚”,每个中国人都将成为待宰的羔羊


结语:法治不应是权力的遮羞布

我们终归是社会主义社会,就要有社会主义的样子!侯静案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司法体系存在的一小撮的“合法之恶”。当法律沦为资本和权力打手,当公章变成整人利器,所谓“法治”就可能沦为精致的暴政,若长此以往,将严重割裂干群关系,破坏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

中医药的存亡,关乎文化命脉;司法的公正,关乎民族未来。此案虽荒谬,但也并非一无是处,也会成为刺入司法体系的一根毒刺,使其成为一个反面教材:让全民都时刻警醒,资本对权利渗透的可能的看得见的可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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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删版

惊闻!治癌民医遭灭顶之灾

赵秀堂 管乐 国医人生 2025年03月03日 15:42 

      

   五年前听闻,一位华人中医在某国宣传天然药物治癌被暗杀身亡。万万没有想到,五年后的今天,又有类似悲剧在国内重演。

    青岛市黄岛区民间中医侯元祥侯静父女,在师承治肿瘤药方基础上,自创治疗癌症和心脑血管病秘方,历经十年诊治癌症和心脑血管病患者2000多人,未发现明显不良后果证据,却被判处重刑和天价罚款。一家6口人被羁押三年后,20241230日重审判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共判刑25年并罚没3267万元。

    本案两年前曾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共判刑50年并罚款2980万元。青岛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四次延期审理,最终以新罪名下达重审判决书,刑期由50年减为25年,罚没金反而比初审增加了287万元。

    据判决书提供的数据,侯元祥一家五口人十年累计诊疗营收1100万元,十年平均减去成本,人均月收入相当于普通打工者,却背负3267万元罚没金,意味着两代人将终生不得翻身。本案对全国民间中医群体将产生寒蝉效应。

    重审判决书对于侯家《妨害药品管理罪》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无奈列举了大量似是而非的“证据”,给人印象是侯元祥侯静一家人似乎罪大恶极而罪不可赦。但是,对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一条证据沾边。第一,侯家配置的是食疗方制剂,不属于必须报批的药品。第二,侯家没有以孕产妇、儿童和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不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侯家诊疗所用的制剂,十年累计救治了数千名癌症及心脑血管病患者,没有发现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事实。判决书臆测“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却拿不出一例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反而是大量患者治愈受益的证据。一审法院在没有合法证据,没有适用法条的情况下,给侯家判处重刑和天价罚款,涉嫌枉法判决。办案人员的起心动念受到知情群众严重质疑,引起舆情强烈振荡。

    民间中医是中医药文化传承延续的活化石和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是国家医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体制改革去恶向善的关键因素。民间中医的仁心仁术和简便效验廉,是全民健康的根本保证,是缓解财政医疗负担的重要条件,是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与因病致死致残、致贫返贫的重要依靠。

   然而,民间中医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明确和尊重。司法部门错误打压民间中医,与党中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倒行逆施,是一起备受质疑的司法事件。这一事件在全国具有代表性和风向标意义。党和国家应高度重视保护民间中医,借这一案件举一反三,开展全国性保护民间中医的司法清朗行动。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工具,司法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

    青岛侯元祥民间中医案重审判决书内容疑点多多、奇葩纷呈。本文将对该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引用的法律和说理内容逐一剖析,辨明是非曲直,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本案适用法律为《刑法》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法律可以理解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若不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不构成刑罪。

   本条所述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情形有四种,判决书指控本案属于第二种: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

    一、对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要件,侯家并未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奇葩一、错把食品当药品

    首先,判决书认定侯家向管理部门办理了两个方子的企业标准备案,一个是“昆布蝮蛇冲剂”即抗癌1号、2号的基本方。一个是“人参山楂固体饮料”即野生心脑汤的配方。法院认定两项备案都是食品类而不是药品。

       其次,侯家备案的两个配方衍生的三个产品,所用的原料都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药食同源)物质”。涉案的20多种药材已被列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先后三批次发布102种药食同源物质名单当中。

    综上所述,侯家配制销售的中药汤剂,企业标准备案类别是食品类,所用的原料全部是国家公布可用于食品的物质,均为药食同源或普通食品。判决书把形式和内容都归于食品的产品硬性判定为药品,并以没有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为由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奇葩二、错把原料当成品

    办案机关本来扣押有侯家配置的药食同源汤剂成品,却故意不把成品送检,而把用作原料的中药材送检作为仅有的实物证据。《药品管理法》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适格主体,是指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为最终产品输出者。即生产者把加工的中药材和饮片直接销售,销售者直接购进和销售中药材和饮片,使用者直接把中药材和饮片供给消费者。侯家只是把中药材和饮片用作原料,没有直接销售中药材和饮片,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中药材和饮片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判决书还指控侯家被扣押的中药材没有药品合格证、生产厂家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药品管理法》第60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并未规定必须从生产厂家购买中药材。民间中医把中药材作为原料配制方剂,依法可以自种、自己到集市贸易市场采购、自己加工炮制,何来的药品合格证、生产厂家信息?

奇葩三、错把不具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当定罪关键物证

这份检验报告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检验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药品司法解释》202236日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本案审理旷日三年,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重刑和巨额罚款、当事人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初级法院又四次延期审理,到法定最后期限重审,双方对判定的假药、劣药存在重大争议。重审判决书对于仅有的实物证据,采用的检验报告出具者是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而不是省级以上检验机构,违反了《药品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对扣押侯家的29种中药材,采样后迁延17个月才送检,检验结果有4种不符合国家标准判为假药,分别是白薇、白芨、金钱草、益母草。这4种“假药”全部是草本植物,草本植物衰败周期很短,存放17个月品质自然发生显著变化,如酶的活性减弱直至丧失呼吸也停止游离脂肪酸增多酸度增加氧化会产生难闻的挥性碳基化合物药材颗粒组织硬化变脆细胞变硬水率下降,香味消失加上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空气中的氧、温湿度、微生物、尘埃都加速药材的物理化学性质改变,并产生虫蛀、霉变、粉末化等。导致储存17个月,其性状、显微鉴别、薄层色谱、总灰分等指标会有显著改变,甚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由此可以断言,这4种“假药”绝不是药材本身的品质问题,而是草本植物衰败周期短、储存条件差、存放时间过长造成的。

第三、检验报告把另两种药材红花、当归(尾)判定为“非药用部位,为劣药”。这一判句自相矛盾,前半句后半句说的不是同一类事物,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非药用部位本不是药,怎么又成劣药了呢?《药品管理法》界定劣药是药品的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非药用物质怎么检测药品成分含量呢?

第四、药材抽检没有给当事人留样封存作为对照品或用于申请复检,且不能排除检品被掉包的可能。

判决书采信这种有明显漏洞的检验报告,作为给当事人定罪的关键且仅有的物证,显然是证据不足。

以上4种假药、2种劣药的鉴定结论,是本案刑事判决书采信的唯二物证,除此之外再无别的经过第三方鉴定和法庭质证的物证。

奇葩四、错把非管药材配制制剂当非法生产销售药品

《药品管理法》24关于药品生产76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规定,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管理。经查,国家已公布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70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后来减掉一种实为69种为管理品种。

把判决书认定侯家使用的中药材品种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一一核对证实,侯家配制制剂使用的中药材,没有一种列入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名单,

依法不需要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这类物质按食品生产销售完全合法。

判决书把侯家用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暨药食两用物质配制制剂,判为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和销售药品,明显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24条、第76条规定。

奇葩五、错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定性药品当《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

判决书引用《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紧接着夹带了与本条规定相悖的私货:“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此私货,本文从以下几点予以纠正:

1.《药品管理法》第二条是对药品的定义,而没有定义非药品。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了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用途,并表明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可以判为药品。没有标注上列信息,依法不应判为药品。《判决书》把候家产品没有标注功能主治作为妨害药品管理的罪证,显然站不住脚。

2.《药品管理法》第二条没有否认非药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大量可反复验证的事实证明,药品之外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声光电热、针灸推拿按摩正骨、气功疗法等都具有确切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药品专用物质与药食同源物质的区分标准,不是有没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是有没有毒性或明显副作用。药品专用物质是利用药物的毒性或阴阳寒热虚实的偏性来调理人体机能,此类药物不可过量和久用。药食同源物质是利用药物的和性来调理人体机能,这类物质没有毒性或明显副作用,既有药品的治疗效果又有食品的安全性,因此这类物质不纳入药品监管。

药食同源物质既可食用也可药用,天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相比之下,药食同源物质既有效又安全,药品专用物质有效但有安全隐患,二者在疗效上没有高下之分。例如风寒感冒病症,喝一碗生姜辣椒汤,盖上被子发汗,病就好了。新冠肺炎,民间中医陈海良总结出喝“三豆汤”(黑豆黄豆绿豆加红糖),对新冠肺炎既能防又能治。难道要把生姜辣椒三豆红糖都纳入药品监管吗?

然而在现实中,否认营养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错误观念占据主流地位,是医疗体制改革需要大力纠正的错误倾向。2019年元月,国家监管部门拟定了保健食品监管规章,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印上特别提示:“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此,我发表论文批评纠正,受到全国网友广泛而强烈共鸣,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把保健食品提示语修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修改后的表述虽然仍有不妥,但撤销了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意味着默认了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是对客观规律的务实尊重。

食疗大于药疗是中医学重要理念。享年141岁的医圣孙思邈著有《食疗篇》:“夫医者,须先洞晓病源以食治之,食之不愈再命药”。正是因为孙圣人深谙食疗,才得以尊享超长寿命。这类例子不胜枚举。相反,不谙食疗的众多医者既使贵为名医,也少有高寿。原卫生部长陈竺特别强调“14亿人的健康不能单靠药片子”,要求医生都应学会开药疗和食疗两个处方。侯元祥用自创的食疗方取得卓著疗效,用事实证明了药食两用物质预防、治疗疾病的有效性。

奇葩六、错把合法行为当违法犯罪

一是把侯家产品没有标明功能、主治作为罪证。事实是,侯家配置的制剂,从形式和内容都属于食品而非药品。依照现行法规,只有药品才可以标明功能主治,食品不允许标明功能主治。侯家的食品类制剂不标明功能主治是合法行为,判决书凭空判其违法。

二是把候家采购的药材中含有药渣、药末作为罪证。事实是,药渣、药末多属于植物表层、茎叶、根须部分,新生细嫩容易破碎粉化,木质化程度较低,生物利用度相对较高。没有任何技术规范认定药材的药渣、药末比结构坚固部分的品质和利用度逊色。

三是把侯家采用临期合格药物作为罪证。临期药物属于合格品,搭配给患者使用无可厚非。侯家把临期药物作为原料投入配制制剂,经过高温熬制不会影响成品质量。另外,把大包装药物拆零用于患者,是个体诊所医生普遍做法,合理合法,经济实用,对医患双方都有利,与罪名毫无关联。

奇葩七、错把民间中医遣方用药当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生产制剂

生产药品必须先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是医疗机构先取得制剂许可证和制剂品种备案文号才能生产。

民间中医的“民”字,表明这个群体既不同于药品生产企业,也不同于医疗机构。他们没有适格身份报批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更不可能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直接处方给患者,而是必须调配成剂型方便患者使用。中药传统剂型:膏、丹、丸、散、汤、酒、敷、锭,无论调制成哪种剂型,都是天然合理的,而且用量不大,处方灵活不完全固定。相关法规并没有要求民间中医调配的传统剂型报批或备案。

判决书把民间中医与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同要求,与民间中医身份和法规相悖。

    以上对判决书七项奇葩内容分析证明,侯家并没有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侯家配制的中药汤剂,备案类别是食品,所用原料全部为可用于食品的物质,宣称的功效为通过提高免疫力,改善和逆转癌症和心脑血管病症,这些情节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判决书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第一要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对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二要件,侯家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吗?  

    《刑法·妨害药品管理罪》所说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本案相关的情形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奇葩八、以病种指代病情,把癌症和心脑血管病人等同危重病人

判决书把《药品司法解释》中将危重病人与孕产妇、儿童并列规定理解为三者有相当性,引伸为癌症、心脑血管病患者与危重病人有相当性,即癌症、心脑血管病患者等同危重病人。这种说理严重曲解了《药品司法解释》关于药品用于危重病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

医学上对危重病人有专属定义、判断标准 抢救制度护理方法等具体规定。危重病人特指生命体征不稳定,病情变化快,两个以上的器官系统功能不稳定减退或衰竭病情发展可能会危及到病人生命。 

危重病人判断标准可根据意识、瞳孔、呼吸、心跳及总体情况等五个方面。一是病人的意识已丧失,通过大声呼唤2~3次,轻轻推动2-3下,如无反应者,应尽快呼救。 二是两侧瞳孔会不一样大,可能缩小或放大用电筒光线刺激,瞳孔不收缩或收缩迟钝。三是病人呼吸多变快、变浅、不规则。

危重病人就地抢救治疗,待病情允许才由专人护送至病房交接后方可离开超过医院诊治能力的危重病人如病情允许按规定程序转院;对危重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危重病人应在重症监护室护理,并持续对生命体征动态监控。

侯元祥侯静父女诊治的患者,都是意识、瞳孔、呼吸、心跳正常的患者,绝对没有医学定义的“危重病人”。判决书把癌症和心脑血管病人等同危重病人,违背基本医学常识,由此推断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极其荒谬的。

其实,在众多民间中医高手面前,癌症和心脑血管病并非难治之症,更不是不治之症。他们凭中医知识和实践经验坚信一条规律:“人体有什么病,地上就有什么药,没有治不好的病”。只有病情发展到不能自主进食的程度才视为重症而不是危重病人。只要患者能自主进食,几乎都有治愈希望。既使严重到不能自主进食,经过中医健脾调理,也有希望转重为轻直至痊愈。九代传承擅治癌症的王少强医师,接诊室最醒目的大字标语:“吃饭才是硬道理”。他首先帮重症患者解决吃饭问题,接下来用家传的扶正散瘀之法,帮助无数癌症和心脑血管病人焕发生机,很多被医疗机构放弃的患者得到康复,受益者赠送的锦旗铺天盖地。侯元祥与王少强医师互不相识不谋而合,自创的食疗方,把健脾、扶正、散瘀三大药理融为一体,是治疗癌症的一大创举。判决书把癌症和心脑血管病人视同危重病人,把基本都能治好的病通归为“危重病人”,进而把正确的治疗行为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为治得越多罪行越重,因此判以重刑和天价罚款,严重歪曲事物本来面目和客观规律,是为大逆不道。

三、对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三要件,侯家的行为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了吗?

《药品司法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奇葩九、把药物好转反应判为严重危害 

判决书列举部分患者用了侯家方药后身体出现的不适反映,定性为“严重危害”。证据是“部分癌症患者服药后病情加重,并出现腹泻、呕吐、头晕、无力等不良反应这是完全无知无脑的臆测。药物与病灶中的不良因子正邪斗争过程中,必然产生此消彼长的能量冲击,对人体的神经生理状态产生影响,表现为某种不同寻常甚至难受现象。例如西医对癌者放、化疗后出现恶心、呕吐、厌食、掉头发是必然现象。同理,患者服用中药后短期内出现的不适反应,是药物产生有效作用的必然表现。这种现象中医称之为“瞑眩反应”又叫调整反应,本质上是一种好转反应。假如用药后身体没有任何反应,那就要怀疑药物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判决书把治疗过程中的好转反应判为“严重危害”,违背客观事实和治病规律,违反《药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奇葩十、自证反证了侯家诊疗奇效

判决书列举了30余名证人分别系肺癌、直肠癌、胆管癌、肝癌、胃癌、胰腺癌、宫颈癌、淋巴癌等癌症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部分患者被诊断为癌症晚期,部分患者接受过手术治疗。20名证人分别是冠心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这些都是现实中致死致残率很高的病种。多数患者是对医疗机构久治不愈失去信心,抱着“死马当活马医”心态求侯家诊治。法院列举的50余名“证人”证明了什么呢?仅仅证明在侯家看过病买过药,以及部分患者用药后几天内出现“腹泻、呕吐、头晕、无力等不应,这些反应持续几天就消失了。无一例证明用药后出现《药品司法解释》定义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这就反向证明了侯家药物的神奇疗效。

判决书认定,侯家的诊疗收入,对应抗癌1号、抗癌2号、野生心脑汤的收入金额共1100多万元。据患过低分化胃癌转肝的淄博市临淄区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孙炳臣发文证实,用侯家药仅花5660元诊疗费,三个月彻底治愈。设以此癌症患者诊疗费金额作为平均值推算,那么侯家诊疗收入1100多万元,意味着诊治了2000多位癌症和心脑血管病患者。一审司法机关曾煞费苦心悬赏10万元征集受害者投诉,历时三年没寻到哪怕一例受到“严重损害”的患者证据,更没有一例被侯家诊治后致死致残的证据。更有意思的是,两年前的初审《判决书》列举47名“受害人”证言,不仅没有一人表达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反而有三名“受害人”正面肯定侯氏中药的良好效果。

1.“受害人”许春霞证实,自己有妇科病,家属心脑血管不好,用了侯元祥的中药,感觉效果不错,就介绍了不少身边朋友和亲戚找侯元祥看病。

2.“受害人”魏宽顺证实,自己冠心病,1400元买了两个疗程(24天)心脑汤,吃完药几天后感觉身体有劲了,就没再买了。

3.“受害人”王锡华证实,自己和对象都患有癌症,用了侯元祥的抗癌中药觉得有效果,就更加需要这种药。

注意,以上三位称赞侯家汤剂疗效好的患者,是初审判决书采用的“受害人”证人证言。法院无意中从反面证实了侯家制剂疗效非同一般。同时也表明,法院实在找不出一例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才漏出这样自打嘴巴的破绽。

相对于医疗机构对于癌症和心脑血管病治疗的高致死律高致残率,侯家的疗效堪称旷世奇迹。重审庭审时有逾百位受益者要求旁听并为侯家疗效做证,法院一概拒绝自愿为侯家作证的人旁听。重审判决书公布后,有很多受益者单独发文或联名发文为侯家疗效作证。

以上对八、九、十奇葩判决内容的剖析证实,侯家的诊疗行为没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更没有给任何患者“人体造成严重损害”。

以上分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本案相关的全部三个要件,《刑事判决书》所列的事实,没有一项站得住脚。

四、侯元祥侯静的诊疗行为是否违法犯罪?

奇葩十一、把侯家父女没有取得中医师证行医视同犯罪

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医疗体制严重去中向西。对于占死亡原因86%以上的慢性疾病,众多有医师证的医生,没有几个真正会看病的,导致患者久治不愈终身吃药越吃病越多。真正会看病的大医散落在民间,他们取证难,难于上青天。例如疫情关键时刻贡献“清肺排毒汤”的葛又文,就是一位无证的民间中医。广西巴马的民间中医黄大务,用师承的断肠草治疗癌症,有效率80%以上,却考不上中医师资格证。对于这种不合理现象,《中医药法》给民间中医提供了无证实践的机会,也为民间中医群体合法“转正”单独规定了途径。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经两名以上医师推荐和主管部门考核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其中“经多年实践....”就是給民间中医在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的前提下,赋予了实施中医诊疗实践的合法资格。依据《中医药法》和《医师法》,民间中医无证行医不是非法行医,更不构成犯罪。

奇葩十二、把民间中医“多人一方”视同犯罪

判决书引用原卫生部200751日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处方权”;“开具‘一人一方’中药属于诊疗行为”。经查,此段定性结论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适用民间中医。《中医药法》和《医师法》赋予了民间中医诊疗实践的合法资格,不言而喻同时包含了合法的处方资格,否则怎么从事中医诊疗实践呢?第二,《处方管理办法》通篇没有关于“一人一方”的表述,这是办案人员肆意篡改法规瞒天过海构陷民间中医。

从事实和中医诊疗规律看,历代中医悬壶济世,常用一人一方,也常用一人一汤、多人一方。这两种用药方法都是常用互不矛盾,没有疗效高下之分。具体用那种方法要因病因人而已。对罕见少见病症适用一人一方。一些常见多发病症,每一类病的共性病因是主要矛盾,个体差异是次要矛盾。抓住各类病共性病因用有效的通方是诊疗首选。例如治疗新冠肺炎的“清肺排毒汤”上亿人一方,被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公布疗效达到99%以上。特别是对于癌症这个世界难题,侯家的方药把健脾、扶正、散结三大作用机理有机结合,用药之妙匠心独具,是疗效神奇的关键原因。判决书把侯家千人一方(通方)作为罪证,来否定侯元祥父女作为民间中医的实践资格,于法无据并违背客观规律,是幼稚无脑的外行思维。

奇葩十三、极力否定侯元祥父女中医渊源,曲解中医成才规律

纵观有建树有成就的民间中医成才路径,有师承的,有半路出家自学成才的,有久病自学成医的。他们成才路径不同,但有着共同的自身条件,我把这些条件归纳为一个中医成才公式:“(知识+经验)×悟性”,三者缺一不可,悟性起决定作用。对照上述中医成才公式,侯元祥侯静完全具备。他们有师承经验,有突出的学习能力,有较高的悟性和创造性思维。《判决书》第30页叙述:“侯元祥说,1972年前后,我刚初中毕业,我二舅姥爷手里有一个治疗肿瘤方子,这个方共有5种药,我加了提高免疫力的香菇、灵芝、虫草等,这个药方就算是我自创的。”2006年起师从安徽籍中医娄昌福为师,得到了赠方。抗癌中药、心脑汤都是自己研制的中药,抗癌中药是合并了二舅姥爷和娄昌福等人的偏方而来。判决书中有两位证人证明侯元祥在2008年前后说过药方的事。判决书否认侯元祥自述和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理由是从公安信息查询系统查不到娄昌福此人,对侯元祥自述的二舅姥爷没有调查核实,不足以否定侯元祥的师承渊源。侯元祥1956年出生,大专学历,当过小学教师、中学教师、镇教管会干部。他的学历和职业是农村同龄人中佼佼者,说明他天赋异禀。从得到祖辈秘方到停薪留职给人看病,有30多年学习中医的时间窗口,在师承秘方5味药基础上增加20多味形成自创秘方。侯元祥女儿侯静有中医专业大学学历,会号脉,有医院工作经历,在父亲秘方基础上又有创新。

判决书否定侯元祥的师承,贬低侯静的中医大学成人学历,意在把侯家父女判为“假中医”。其实,现代教育的高学历并非中医人成才的充分必要条件。毛主席1965626日对卫生工作的指示:“医学教育要改革,根本用不着读那么多书。华佗读的是几年制?明朝的李时珍读的是几年制?医学教育用不着收什么高中生、初中生,高小毕业学3年就够了,主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

侯元祥父女的学历和经历足可满足中医成才的主客观条件。他们的经历类似古代神医扁鹊的成才路径。扁鹊家本来是乡村集市经营客栈的,有一位常客郎中叫长桑君,念扁家人心善良,临终前传授医疗经验和书籍。扁家三兄弟在师承基础上自学中医,不久后名贯一方。扁鹊悟性更高,被誉为千古神医。师承加知识加悟性,从前人肩膀上起步,可以快速成才。判决书的悖论违背中医成才规律。

判决书还列举侯元祥自述不会号脉,作为判其为“假中医”的证据。其实中医诊断的方法很多,望诊、问诊、脉诊、舌诊、手诊、触诊、远红外成像,或借助影像报告分析等,掌握其中一二,既使诊法不多,也不影响成为好中医,关键是对气血阴阳五行八纲的整体辩证思维能力。

奇葩十四、罪与非罪事实混淆

判决书把侯元祥花钱买头衔视同犯罪。现实情况是,民间中医和民营企业家花钱买头衔是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客观原因是,民间人士没有体制内评聘职称职务的平等机会,能力得不到服务对象认可,施展才能受限。花钱买头衔固然应受道德谴责,但法律没有加以调整,不构成犯罪,更与妨害药品管理罪无关。

五、天价罚没款合法吗?

判决书给侯家判的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个罪是在202131日新设立的罪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名法定原则,在202131日之前没有这个罪,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构成这个罪名。从妨害药品管理罪设立到侯家案发不满一年,判决书却从2012年开始追究侯家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把涉案时间和金额虚增了10倍。如果对202131日前的“涉案金额”不违法追究,数额就不可能达到1100万元,判处罚金的数额以及查封、扣押的财产将会是另外一种情况。法院的做法违背了罪名法定原则,由此形成的天价罚款是错误的。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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